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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私募代客理财

2016/11/18 19:06:52      点击:

目前,期货私募就像“阳光化”之前的私募证券基金,既缺乏监管,又缺乏与普通投资者接触的机会;其存在形式、人员背景、业绩情况和发展状况等,很难为外人所知。

经历10多年的发展,期货私募在2010年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即将推出之际才备受关注。近期,不断有投资人致电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要求了解期货私募的有关情况。

1.期货私募的存在形式

期货私募的存在形式,大致能够反映其生存状况;而期货私募的生存状况又与期货经纪公司的生存状况密切相关;这两者的生存状况,根本上由中国期货投资的有关法规决定。

根据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一)期货经纪业务;(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由于受到以上的法规限制,目前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单一,合法收入仅限于收取交易佣金。

为了扩宽收入来源,不少期货经纪公司绕开不准“代客理财”的障碍,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成立投资管理公司,从事受到限制的相关业务。

这就催生了期货私募的第一种存在形式,即“有期货经纪公司背景的期货投资管理公司”。这种由期货经纪公司发起的投资管理公司,既有公司法人作为法律保障,又能以期货经纪公司的优秀专业人士作为人才保障,所以较受投资者认可。

第二种期货私募的存在形式,仍然与期货经纪公司利益相关,即“期货工作室”模式。

期货经纪公司的收入来源于期货交易佣金,客户越多、交易额越大,意味着交易佣金越多。但是,光靠交易佣金生存的期货经纪公司,收入有限,无法在市场开拓方面提供充足的预算。

为了节省市场开拓的成本,许多期货经纪公司私下都设立了若干“期货工作室”。“期货工作室”相当于期货经纪公司的“居间人”,一般由优秀的操盘手创立,他们不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员工,但是可以凭借个人影响力,为期货经纪公司招揽客户。他们还负责为客户提供操作策略,或者经客户授权后直接操盘。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期货经纪公司的佣金分成,有的也可以参与协议期间的利润分成。

第三种期货私募的存在形式,是期货经纪公司离职高管或资深交易员发起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这种现象类似于公募的基金经理离职创立私募基金,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期货市场存在巨大机会,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期货经纪公司的激励机制不能符合优秀操盘手的预期。

以上三种期货私募的存在形式,其盈利模式都是“代客理财”,均以签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委托理财,都没有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而监管部门对这三种期货私募的态度是不鼓励、不限制。

期货私募存在的第四种形式,是“合伙人开办的投资公司自营式的基金”。这种形式的合伙制公司,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大多由单个企业或几家企业及个人共同出资成立并管理企业自有资金。

但是,这种方式在获得合法形式的同时,必须面对较高的税收和管理成本,而且在投资者发生变更时手续也比较繁杂。因此,在具体运作中,为了规避高额的企业所得税,这类私募基金通常采用各种方式,将资金转移到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期货账户中进行操作。

2.期货私募的盈利模式

目前,比较普遍的私募基金大多是期货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他们的盈利模式在“代客理财”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一般会注明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或在盈利部分公司与客户按比例分成。

总体来看,期货私募的绩效奖励提取方式与私募证券基金有很大的不同,不一定要等到产品收益率创新高才能够提取奖励。期货私募一般是以一年或半年为封闭期,如果到期产品能够盈利,基金管理人就可以提取管理费或奖励。

3.期货私募的发展瓶颈

大多数的期货私募管理人反映,他们在发展中面临的最大瓶颈是法律地位的缺失。这给期货私募带来了两大麻烦,一是市场开拓难以进行,二是交易的效率受到影响。

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这两大麻烦不仅制约期货私募扩大规模,而且不利于期货私募成长为长期稳定的资产管理公司。

期货私募公司的员工大部分都是交易型的人才,一般都没有专门的市场开拓人员,他们寻找客户的方式,基本上是通过朋友的口碑传播,少数情况是通过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由于不能像其他金融产品一样建立销售渠道,甚至不敢像阳光私募一样进行有限地曝光,期货私募的管理规模难以扩大。管理规模受限,也就使得期货私募难以获取更多的利润,用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

在管理水平方面,大部分期货私募正走向公司化的管理模式,但是尚处于初级阶段,尚没有能力根据公司化的管理理念配备相应的部门和人才。其管理水平也与信托私募证券基金相差甚远。

期货私募的交易效率受影响,也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害怕在帐户管理上给自己引来麻烦。他们不能以“集合帐户”的方式进行操作,只能以“单帐户”的方式进行管理,这就会造成交易人员的投资操作应接不暇,进而影响私募管理人的正常投资操作。

按照“单帐户”的方式,投资管理人与众多的委托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之后,会在不同的期货公司开立不同的资金帐户。按这种方式,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帐户有限,其管理的资产规模也会受到限制,甚至还会产生不公平交易的风险。

期货私募发展的瓶颈有赖于制度变革。期货公司和期货私募曾尝试走银行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路线,但均未获得监管部门的许可。

目前,期货CTA(商品交易顾问,相当于基金经理)业务正在探索当中,有可能在近期试点推出。一个CTA可以是一个单独的账户(专户理财),其将单独客户账户里的资金汇集起来,作为一个CTA基金来整体运营。

期货公司的人士认为,通过在CTA业务上与期货公司合作,期货私募将有可能实现正规化、阳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