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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油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2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月份 1,3,5,7,8,9,11,12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5: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交割地点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Y
上市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豆油期货品种介绍
一、豆油概述
豆油是从大豆中提取出来的油脂,具有一定粘稠度,呈半透明液体状,其颜色因大豆种皮及大豆品种不同而异,从淡黄色至深褐色,具有大豆香味。豆油的应用范围很广,人们很早就开始利用大豆加工豆油。豆油的主要成分为甘三酯,还含有微量磷酯、固醇等成分。甘三酯中含有不饱和酸中的油酸(21.3%)、亚油酸豆(54.5%)、亚麻酸和饱和脂肪酸中的硬脂酸(3.5%)、软脂酸(11.7%)及少量的木酸和花生酸。一克豆油的热量约为9386卡,消化率高达98.5%。豆油的酸值一般在4.0 mg KOH/g以下,皂化值190~195mg KOH/g, 凝固点为-150C~-190C,碘价为120~135(g/100g)。此外,豆油中还富含维生素E和维生素A。其中维生素E的含量在所有油脂中是最高的。作为一种营养成分高、产源丰富的油料,豆油以其物美价廉的特点受到世界人民的喜爱。
二、豆油的用途
(一)食用
1、烹饪用油。烹饪用油是豆油消费的主要方式。从世界上看,豆油用于烹饪的消费量约占豆油总消费的70%。从国内看,烹饪用豆油消费约占豆油消费量的78%,约占所有油类消费的35%,它和菜籽油一起成为我国烹饪的两大主要用油。
2、食品加工。豆油除直接食用外,还可用于食品加工。豆油可以用来制作多种食用油,如凉拌油、煎炸油、起酥油等。此外,豆油还被用于制造人造奶油、蛋黄酱等食品。我国食品加工用油量约占豆油总消费量的12%。由于餐饮习惯的不同,西方国家的比例要高于中国,如美国食品加工用油量约占其国内豆油总消费的25%以上。
(二)工业及医药
豆油经过深加工,在工业和医药方面的用途也十分广泛。在工业方面,豆油经过加工可制甘油、油墨、合成树脂、涂料、润滑油、绝缘制品和液体燃料等;豆油脂肪酸中硬脂酸可以制造肥皂和蜡烛;豆油与桐油或亚麻油掺和可制成良好的油漆。在医药方面,豆油有降低血液胆固醇、防治心血管病的功效,是制作亚油酸丸、益寿宁的重要原料。
豆油期货交易规则
(一)保证金制度
豆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所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1、豆油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 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2、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50万手<N≤6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60万手<N≤7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70万手<N 合约价值的10%
(二)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三)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豆油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进入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豆油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第N个交易日 第N+1交易日 第N+2个交易日 第N+3个交易日
交易保证金比例 6% 7% 7%
★ 合约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比例收取。
若第N+2个交易日采取强制减仓措施,则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新上市合约的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两倍,进入交割月份合约的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两倍。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四)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额。
豆油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如下表: 单位:手
持仓量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单边持仓>10万手 持仓限额≤25% 持仓限额≤20% 持仓限额≤10%
单边持仓≤10万手 25000 20000 10000
豆油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份,其持仓限额如下表: 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10000 8000 4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5000 4000 2000
交割月份 2500 2000 1000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五)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将实行强行平仓:
1. 结算准备金余额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